19/11/2012
請公民黨不要再誤導公眾(民建聯 譚耀宗)
《基本法》是香港所有法律之上的憲制性法律,香港社會上所有機構、組織,甚至每一個市民均須遵守《基本法》;因此,指責任何機構、組織及人士的言行,違反《基本法》是一項極嚴重的指控,作出指控的一方,必需要拿出證據,證明被指控一方的言行,是違反《基本法》的那一條條文,不能憑空指責,無的放矢。
然而,經常將「維護法治」掛在口邊的公民黨,黨內的兩名核心成員卻無視有關道理,並無任何的合理證據下指,葉國謙議員提出修改立法會財委會《會議程序》,是「只為限制議員的發言,令政府議案更易通過,背離《議事規則》最基本的精神」、「與《基本法》希望民選的立法機關制衡行政機關的原意不符」,從而信口雌黃地指責,葉國謙議員的做法違反《基本法》。
事實上,葉國謙議員提出修改財委會及轄下的工務小組及人事編制委員會的《會議程序》,規定每名議員只可就某項議程提出一項動議,並無限制議員在財委會及轄下各小組委員會在討論某項議程時的發言內容及次數。
而修改有關《會議程序》的目的,旨在防止一些刻意打「拉布戰」的議員們,在討論某項議程時提出數以千計無限制數量的動議,令寶貴的議會時間要去處理無關宏旨的動議。因為,現時不少香港市民對部分立法會議員利用《議事規則》的灰色地帶,動輒拉布,令議會癱瘓,已經非常不滿。
而公民黨兩名核心成員指,葉國謙提出的修改財委會及轄下各小組委員會的《會議程序》,會令政府的議案更易通過,背離《議事規則》的最重要精神,這說法更是一個不可接受的嚴重謬誤。
《議事規則》背後的精神,是要為立法會訂立一套切實可行、合理及對稱的會議程序,規範議員、官員及其他參與會議者的言行,令立法會可以順利有序地討論及審議,各項政府的議案、法案。若然,議員在議會中的發言權不容許設有任何限制的話,為何現時的《議事規則》中會規定議員在會議上,提出質詢的數目,與及為議員在各項動議辯論中設有不同的發言時限呢?
再者,立法會及財委會如何通過政府提出的議案、法案及修正案的門檻,主要是按照《基本法》附件二中,列明的表決程序,即是,政府議案、法案及修正案需要,獲得出席會議的全體議員的過半數票,即獲通過。現時葉國謙提出的修改財委會及轄下小組委員會的《會議程序》,本身並沒有觸及修改財委會的表決程序,而修改有關表決程序,更涉及修改《基本法》附件二,本身極難作出修改。因此,即使財委會通過葉國謙所提出的修改《會議程序》的建議時,政府提出議案的門檻,絲毫沒有任何改變,這又如何令政府的法案更易通過呢?
因此,葉國謙議員提出修改財委會及轄下各小組委員會《會議程序》的目的,根本就是為了堵塞現時《會議程序》的漏洞,避免有部分議員透過有關漏洞,癱瘓議會的正常運作,令《議事規則》更合乎其背後的精神,並非偏離或違反有關精神。
最後,公民黨這兩名核心成員更指責,葉國謙計劃修改財委會及轄下各小組委員會《會議程序》,令立法會無法制衡行政當局,違反《基本法》中行政、立法互相制衡的精神,這更是一個歪曲事實的無理指控。現時修改《會議程序》的目的,並非限制及損害議員的發言權利,亦沒有削弱立法會的任何職能及權力,只是防止個別或少部分議員刻意透過《會議程序》的漏洞,癱瘓財委會及轄下各個小組委員會,財委會無法正常運作,甚至一些有利民生的議案都無法審議,令財委會的運作重回正軌,這又怎可能令立法會無法制衡行政當局呢?《民建聯主席 譚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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