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5/2016
《選舉條例》凌駕《基本法》?
香港人不開心,並不一定是因為大事,可能只是一些小事;而這些小事,亦可能只是部分官員的矯枉過正。最近看到一則新聞,一位女士在新界東的補選中,在Facebook上發表了支持某候選人的言論,因而可能遭到檢控。
查閱《選舉條例》,基本上在公開的媒體上,無論是實體或電子媒體,以任何形式公開發布,而目的是推廣(promoting)或偏袒(prejudicing)某一位候選人,都會構成選舉廣告。如果未得到候選人的同意而發布此類選舉廣告,便會被視為違法。
在實際生活中,大家都會在很多即時通訊軟件,如WhatsApp、facebook、instagram或telegram上表達自己的意見。表達意見的自由,我以為是受到《基本法》的保障,難道《選舉條例》是凌駕於《基本法》之上?若對該女士的檢控成立,大家往後還能在網上對候選人發表意見嗎?如果不可以的話,就不應只是針對市民在網上的發布,否則只會讓人覺得政府希望打壓善於運用網上媒體,教育程度較高的一群選民,而偏袒較傳統、不太擅長使用網上媒體的選民。
若不只是針對網絡,而是把《選舉條例》應用在所有現實渠道上,即是說就算我們在公司、茶樓,大家都不應該公開討論及發表對候選人的意見(尤其你是支持該候選人的話),否則很可能會違法。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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