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03 11:03:09

對「伙伴倡自強」社區協作計劃優化措施的關注

  無論透過網絡搜尋器或政府相關委員會的會議文件,都無法得知計劃的具體優化措施,只能從前局長曾德成先生的局長隨筆略見端倪。雖然未知有關措施將達到甚麼優化效果,但作為社企界一員及上述計劃的受惠者, 也想反映一些意見和關注。

 

1. 必須縮短處理申請及簽訂撥款協議所需的時間

 

  現時計劃雖然全年均接受申請,但遞交的申請書需待每半年截止一次的時間表按申請先後處理。 按審計署對民政總署紀錄的分析,由遞交申請至簽訂撥款協議,平均需時239日。漫長的審批過程令不少社企計劃錯失先機和商機,特別是涉及需要決定是否競投合約標書或承租鋪位及辦公室等關鍵安排。建議縮短處理申請及簽訂撥款協議所需的時間至不多於3個月。

 

2. 獲批社企計劃撥款的認可開支應可追溯至遞交申請書日起計算

 

  一般社企的規模有限,背後也未必有多少財力支持。由於自申請到計劃獲批最少半年以上, 假若社企在申請計劃簽訂撥款協議前投得服務及產品經營權或物色到位置及租賃條款較佳的店鋪,就算計劃最後獲得批准,簽訂撥款協議前社企墊支的資本及營運開支均不獲發還,此安排除缺乏彈性外,亦失卻作為創業起動資金的原意,更令規模較小的社企及年青創業者望而卻步。 建議民政總署仿效社會福利署「創業展才能」計劃,當申請計劃獲得批准,所有資本及營運開支均可追溯至遞交申請的日期,期間墊支的認可費用均可申請發還。

 

3. 擴展業務撥款申請應包括第十期前的社企項目

 

  按計劃撥款指引規定,第十期以前的社企項目不可申請擴展業務撥款。有關安排缺乏理念和理據,相信第十期前也有值得擴展的社企項目,建議擴展業務撥款申請可包括第十期前的社企項目,一視同仁。

 

4. 對鼓勵商界更廣泛地參與社企發展的考量

 


  本人以至本公司均歡迎商界更廣泛地參與社企發展,形式可以是供應商、良心採購者、技術支援者、場地提供者、甚至是投資者或友善特許經營伙伴,然而所謂廣泛參與若指可直接申請撥款,這方面真的要小心及三思而行。

 

 - 可能會劣幣驅走良幣

  民政總署「伙伴倡自強」社區協作計劃及社會福利署「創業展才能」計劃,主要撥款予非牟利機構或其附屬社會企業,為殘疾人士及弱勢社群創造就業。由於獲撥款的機構均有明顯的社會目標,特別是大比例地聘用弱勢社群,加上富有接受政府監管及向公眾持份者交代的文化,雖然現時未有社企註冊制度及監管的法規,但在自律性及履行商業倫理方面一直沒有出現亂子,市民對社企的認知也十分正面。事實上按紀治興先生的研究,兩個撥款機構批給非牟利機構或其附屬社會企業的項目無論在存活率及社會效益方面都比商企優勝。敞「伙伴倡自強」社區協作計劃將撥款申請開放給私人企業,有關部門必須考慮是否有能力監管。商企善於包裝、運用財技、及離開市場的果斷精神,在追求績效及盈利優先的精神下,恐怕難以容下在就業上需要支援的弱勢社群。

 

 - 可能會帶來惡性競爭

  非牟利機構或其附屬社會企業一般以創造就業機會為主,經營成本比商企高,並且缺乏競爭優勢,因此不少社企會承投政府及公營機構以局限性招標所提供的服務合約(Restricted Tender),以避免與商企直接交鋒。 但日後商企直接獲得「伙伴倡自強」社區協作計劃資助,將等同背書該商企為社會企業,日後會有資格參與局限性投標,事實上已有公營部門為增加收入而將(Restricted Tender)開放予有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公司。以商企的經營規模、成本優勢、營運效率及進出市場的靈活度,恐怕小型社企會被逐步淘汰,這種取代對社會及弱勢社群並無好處。

 

 - 社企定義的需要

 為避免上述情況發生,在未有社企註冊及社企監管制度出現前,不能單靠商企自我表述,而香港社會企業總會倡議設立「社企認證」制度,可以幫助市民較容易辨識社企並進行「良心消費」,促使政府扮演積極的角色推行改善社企營商環境的政策,同時增加商界與社企合作的機會。

 

 - 「伙伴倡自強」社區協作計劃的定位 

  據聞其中一項優化措施是培育青年企業家或社創家成立更多元化及創新的社會企業,由此引伸的措施應無很大爭議,只是政府在短期內已就大眾及個人,包括為商企及年青人成立5億元的社創基金及3億元的青年創業基金,加上青年服務機構的創業貸款計劃,民政總署需要考慮設立「伙伴倡自強」社區協作計劃的初衷及與上述基金的分工。

 

5. 總結

 

  在有限的資訊及缺乏參考材料的情況下,意見或有偏頗,因此期望署方能廣泛接觸業界的營運者,聽取他們對優化措施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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