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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7

行政會議解惑

  新一屆行政會議成員名單於上周三(622日)公布後,我收到很多朋友及市民的訊息,也接受了不少傳媒訪問,發現社會大眾對行政會議的角色及功能不完全了解,我作為新一屆行政會議召集人,就在這裏跟大家解釋一二。

 

  首先,《基本法》對行政會議的性質及工作有明確界定。《基本法》第五十四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而第五十六條亦說明「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但人事任免、紀律制裁和緊急情況下採取的措施除外。行政長官如不採納行政會議多數成員的意見,應將具體理由記錄在案」。

 

(資料圖片)

 

行政會議制度沿用百多年

 

  行政會議的前身是行政局,這制度已沿用百多年,一直行之有效,《基本法》保留了這個制度,由九七年前的「總督會同行政局」(Governor-in-Council)演變成九七後的「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Chief Executive-in-Council)。九七前,行政局的會議文件會用紅筆寫著「the Council advised and the Governor ordered」,九七後則改為「the Council advised and the CE ordered」。「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要就很多政策作審批及決定,例如兩電的利潤管制協議,這是行政主導的由來。

 

  要留意的是,行政會議是行政長官的顧問團,我們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但是沒有立法權也沒有執行的權力,有聲音建議加強行政會議的實權,我認為行不通亦不需要,否則行政會議變成六司十五局之外的三不像部門,既架床叠屋,更會導致彼此權責不清,擾亂行政長官施政。

 

集體負責制與集體保密制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由九七前傳承下來的優良傳統是集體負責制。事實上,行政會議容許成員在會議內自由表達不同意見,甚至會有激辯,但是當「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某政策拍板通過作了決定後,我們便需集體負責,支持特區政府施政。

 

  集體保密制是另一項十分重要的原則,行會成員可以在會議內表達不同意見,但是不能在會議外披露會議內的討論內容,更不能披露行會文件。集體保密制與集體負責制相輔相成,是行政會議暢順運作的關鍵。新一屆行會成員都是經驗豐富、身經百戰的前局長、公職王,深諳這些規矩,維持集體保密及集體負責,並無問題。

 

  此外,新一屆行會成員有不同政黨的領袖暨立法會議員,也有無黨派的資深立法會議員,這個構成有助政黨及議員把市民的聲音帶入行會,有助行政長官掌握民意,對於改善行政立法關係、加強合作、加快推動政策十分有利。

 

行會召集人應與行政長官緊密合作

 

  至於大家很關注的行政會議召集人,首先我十分感謝候任行政長官李家超對我的信任,委任我為新一屆的行會召集人。我認為召集人十分重要,應與行政長官有十分緊密的合作,包括商討行會會議的議程安排、加強對外解釋政策等等。

 

  不過,即使我是召集人,一個人的能力始終有限,唱獨角戲是沒用的。正如候任行政長官李家超提出的「我和我們」,行會成員都是不同範疇的專家,屆時大可分工合作,不同界別的專家向公眾解釋不同的政策,那就事半功倍。

 

  其實本屆的行會已有設立不同範疇的政策小組(policy group),原意是讓成員提出議題,大家一起討論、研究,不過2019年後特區政府有大量緊急事情要處理,政策小組便鮮有著落。新一屆行會大可延續這些政策小組,加強交流。

 

年輕人應先累積經驗

 

  最後,有意見認為行政會議缺乏年輕成員,我認為無可厚非。畢竟行會是特區政府的高層次諮詢組織,討論的是影響全香港的政策,成員需要有豐富的知識、經驗及閱歷,未必是年輕人能輕易駕馭。若年輕人有志從政、貢獻香港,大可以加入政黨政團,從事地區服務,投身選舉,或者加入諮詢組織,甚至投考政務官,投身政治助理等等,累積經驗,假以時日,必有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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