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7/2026 18:05
《打擊貪腐》南京經開區管委會原常務副主任楊有林30年間受賄逾22億,六罪並罰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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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楊有林30年間受賄22.14億,六罪判死刑
▷ 涉貪污、行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洗錢
▷ 常州中院一審判死刑,沒收全部財產
▷ 涉貪污、行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洗錢
▷ 常州中院一審判死刑,沒收全部財產
經審理查明,在1993年至2023年這30年期間,楊有林利用擔任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總公司市政工程公司經理,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總公司副總經理,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副主任,江寧縣(區)建設局局長,南京民營科技園管委會副主任,南京江寧科學園管委會常務副主任、主任,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主任,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總公司總經理,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分管領導、副主任、常務副主任,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巡視員,南京牛首山文化旅遊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南京牛首山文化旅遊區發展顧問,南京江寧濱江經濟開發區發展顧問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承接工程、企業經營、土地出讓、資金周轉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22.14億餘元(人民幣.下同)。
*騙財政資金1200萬、挪用公款1500萬、違規致國家損失2300萬*
2014年至2016年期間,楊有林利用擔任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常務副主任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騙取財政資金1200萬元。2005年至2023年,楊有林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共計折合2500萬餘元。2001年至2002年,楊有林利用擔任南京市江寧區建設局局長職務上的便利,先後兩次挪用該局下轄國有公司的資金共計1500萬元,用於他人從事經營活動。2003年至2009年,楊有林擔任南京市江寧區建設局局長,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等職務期間,濫用職權,違規安排土地拆遷建設,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違規退返土地出讓金,造成國家經濟損失2300萬元。2023年,楊有林通過向其實際控制的公司出借資金的方式,掩飾、隱瞞受賄犯罪所得100萬元。
*法院: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不予從輕處罰*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楊有林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行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洗錢罪,均應依法懲處,並予數罪並罰。楊有林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雖然楊有林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但綜合其所犯受賄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了解,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於2026年3月18日、4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楊有林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早在2009年被實名舉報,地方紀委曾展開外圍調查*
公開資料顯示,69歲的楊有林曾在2009年被實名舉報涉嫌通過「零資產」手法侵吞國企資產、為關聯企業輸送利益、虛列成本私分資金及偷逃稅款等多項經濟犯罪。舉報人並稱楊實際掌控總資產數十億元的十餘家關聯企業。當時江蘇省紀委、南京市紀委曾對該案展開外圍調查。
《經濟通通訊社6日專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