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2018
旺暴案19歲被告 重囚4年3個月
【晴報專訊】前年年初二旺角暴亂案中,涉及10名被告於區域法院審理,昨分別被判囚2年4個月至4年3個月,其中19歲被告被判最重刑期,法官斥被告無法無天,完全蔑視警察。
19歲最年輕被告莫嘉濤(左)犯案時僅17歲。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暴動規模大,直言不會考慮本案的背景,貪玩及受人影響亦非減刑因素。法官又稱,暴動罪為集體暴力罪行,被告須為集體行為負責,判刑須具懲罰及阻嚇性。
法官︰刑罰須具阻嚇性
法官指其中首被告莫嘉濤(19歲)於群眾的前排位置主動攻擊警方防線,共不下於16次擲磚,莫亦曾向警車擲磚及向警察擲膠樽,令警車提早退役。法官斥他無法無天,完全蔑視警察,考慮莫犯案時只有17歲,減刑後判處他囚4年3個月。
其餘被告鍾志華、何錦森、霍廷昊、陳和祥、鄧敬宗、李卓軒、林永旺及葉梓豐(19至72歲),各就1項暴動罪分別被判囚2年9個月至3年9個月,葉則被判入教導所。
案件開審前承認暴動罪的吳挺愷(27歲)曾3度擲磚,法官指超越了可判處社會服務令的程度,但因他患自閉症及認罪等原因而給予減刑,最終判處2年4個月監禁。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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