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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5/2020

對,「港版國安法」是核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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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早(25日)聽電台節目,梁家傑以「核爆」形容「港版國安法」,他說感到十分意外,這反映了他們這批所謂社會精英,完全不懂中國政治。

 

  不讀春秋,何以知史?不讀歷史,怎知政事?

 

  2007年梁家傑參選特首失敗後,偶然和他在一場合傾了交談了幾句。他十分相信2012年會有雙普選,即是先有2012年3月特首普選,和之後9月立法會全面直選。我說即使他是魔術師,但也只是魔術,而不是真實。

 

  他和其他泛民中人一樣,就是讀書很叻,在事業上也做了一點成績,成了所謂的社會精英,但對中國歷史認識貧乏,對當代中國發展更加無知。

 

  對,因為無知無明,才推測不到,才說核爆。最不幸的是不少人相信他們,才把香港拖到如此田地。

 

先看背景:去年至今,香港社會發生甚麼事?

 

  不說那些針對美心和中資機構的破壞行為,那些侮辱國旗國徽,毀壞國家在香港代表機構、破壞中聯辦和立法會、當眾撕毀《基本法》等,這些行為怎樣說也不叫言論自由的表達吧!

 

  這是挑戰國家主權,挑戰一國兩制的底線。如果有人還可以開著眼說瞎話,那是司馬昭之心,明搞港獨,卻沒膽認。

 

  從立法方式看,基本法第23條表明香港自行立法,「港版國安法」則引用基本法第18條,直接放入基本法附件三,毋須立法會審議,即可在港實施。

 

  梁家傑等就是不去讀讀中國歷史,所以就不明白中國人在政治上的思維方式,所以才以為23條立法,一定是香港特區自行立法。他們就是沒有想過北京政府,可以直接引用基本法第18條,更沒有想過北京可以將國安法以一個香港版本直接放入基本法附件三,要求香港特區政府執行。

 

「港版國安法」和基本法第23條規定的有何不同?是否有必要以附件三形式實施?

 

  「港版國安法」有4大範疇:

 

  1、禁止分裂國家

  2、禁止顛覆國家政權

  3、禁止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活動

  4、禁止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行為

 

  而基本法23條則規定香港自行立法,禁止內容有7大範疇:

 

  1、叛國

  2、分裂國家

  3、煽動叛亂

  4、顛覆中央政府

  5、竊取國家機密行為

  6、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區進行政治活動

  7、香港特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港版國安法」中「禁止分裂國家」,其實可包括基本法23條中前5項,即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政府和竊取國家機密行為;而「禁止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活動」亦包括基本法23條第6和7項所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港進行政治活動,及香港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不過,「港版國安法」增加「恐怖主義」一條,顯然是針對香港示威者連串激烈而來,例如掟汽油彈、爆炸品襲擊、四處縱火、破壞和胡亂毆打市民等違法行為。例如昨天銅鑼灣一帶的破壞和暴力行為,將來被拘捕者會被控較嚴重的恐怖主義罪名。

 

  「港版國安法」中一條「禁止顛覆國家政權」,跟之前基本法23條所指「禁止顛覆中央政府」有明顯差異。顛覆中央政府,直指北京政府,但國家政權則可以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也包括香港特區政府。於是叫「林鄭下台」就有機會觸犯法律。

 

  此外,「港版國安法」禁止「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活動」中「境外」二字,是基本法第23條中沒有的,明顯是對付台灣在反修例過程中背後所參與的力度。

 

即使有23條立法,也不代表中央不可以另外立法

 

  有反對人士說既然基本法已有23條,為甚麼中央還自行制訂「港版國安法」?那是多此一舉。

 

  講的人混淆視聽,既然有基本法第18條,就說明中央政府有權、有法理基礎將全國性法例放入基本法附件三,要求香港執行。

 

  不能說中央這樣做不行,即使有23條立法,也不代表中央不可以另外立法,以附件三形式把全國性法律放入基本法。這可以是已實施的「駐軍法」、亦可以是正審議的「國歌法」,也可以是即將來臨「港版國安法」。

 

  以反恐法為例,基本法通過時是1990年,還沒發生2001年911事件;若香港出現恐怖主義活動,北京政府可否在香港實施反恐法?這是不言而喻的。

 

  事情發生是有一定規律的。去年9月,香港的反修例示威活動未到頂峰,已經說北京政府一定強力介入,當時仍未發生10月佔領中大理大事件。上月,以「北京亮劍」為題,說過北京會出重手;5月初,再以「北京四部署」為題,指北京會直接將國家安全法以附件三形式放入基本法。

 

  於梁家傑言,「港版國安法」是意外,是核爆;於知者言,是意料中事。相信還有更爆更意外的事仍未發生,大家等著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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