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7/2013
打官司要見好就收
何敏怡
何敏怡
何敏怡律師專長家事及婚姻法,2011年加入咸頓金仕騰律師行。
她為本港和外國客戶,就離婚、裁判分居、子女管養權及探視、附屬濟助、婚後協議、跨司法管轄權問題,以及離婚後事項提供法律意見;亦曾辦理民事訴訟和遺囑訂立及認證等事宜,且具有廣泛的庭上訟辯經驗。
何律師於1998年獲認許為香港律師,亦是婚姻監禮人,其主要專業服務範疇如下:司法管轄權爭議、離婚和裁判分居、分居協議、婚姻財產分配協議、婚前和婚後協議、子女管養權爭議、子女照顧及管束的相關法律程序、已婚或未婚父母的權利和責任、監護安排的相關法律程序、與《海牙公約》有關的父母擄拐子女離境問題及根據《精神健康條例》向法庭申請委任受託監管人和提供相關協助。家事法庭
陳振聰被控偽造龔如心遺囑的案件近日審結,他被判罪名成立,法官判他入獄12年。報章亦披露,當初陳振聰與華懋慈善基金於民事訴訟進行的期間,曾經商討和解,金額據聞高達幾百億,但他不願意接受。
結果,官司一直打下去,陳亦節節敗退,數單官司纏身,財產被凍結,又要變賣資產支付律師費。
打官司,當然希望贏。筆者經常遇到一些客人,不斷追問有幾多成機會贏,又或者說一定要贏。首先,官司由頭到打到尾的話,一定是兩敗俱傷,就算最終法官判你勝訴,期間所花的時間及精神,是不會計算在賠償的金額內。
再者,除非對方在處理訴訟期間的行為非常不合理,一般就賠償訴訟費用(即堂費或律師費)方面,只可以取回大概六至七成左右。更甚的是,所花的律師費通常都會比起初預計的超出很多。為甚麼呢?因為這並不是一個單方面可以控制的「遊戲」,是雙方面的。而對方處理官司的態度可以對雙方的律師費造成很大的分別,尤其是錢比較多的一方,希望盡快把對方的錢銀燒光,令對方自動棄權。
為甚麼要和解?
打官司始終有風險,因為有太多變數。好像陳這一連串的官司,他堅持打到最後,似乎非常相信自己會贏。只是在香港的法例下,很多時個人的想法,法庭根本不會考慮,而是以客觀的眼光作出判決。一個城中的億萬富婆,要把所有身家都交給陳振聰,但就不好好的找律師草擬遺囑,連見證人亦不站在他那一方,確實很難讓人信服。
若然陳振聰當初肯接受和解提議的話,已穩袋和解的款項,亦無需再付出更多的律師費及負擔對方龐大的律師費。所以,筆者一直都認為見好就要收。
最近,筆者處理的案件中亦不乏一些在打官司途中,其中一方希望盡快把官司了結,故提出不俗的和解條款。可惜另一方仍堅持不肯接受,以為只要撐下去,必會得到更多。
結果,後來提出和解的一方收回和解提議,再傾下去的條款已降低很多。另一方見勢色不對,希望對方重新考慮原先提出的方案,但不被接受。其實,已經錯過了最好的時機。有時機會只是一瞬間出現,不捉住的話就沒有了。
互信關係
律師與客人必須存在互信的關係。若客人完全不聽律師的意見,只當律師是橡皮圖章,要求律師只跟他的意願行事,到頭來,他們大多會後悔。原因是律師不牽涉案中的利益,一般都能夠運用其專業知識,給予客人處理案件的最佳策略及分析案情利弊。這就是找律師幫忙的意義,若與自己的律師對著幹,倒不如不找律師或另找一個律師代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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