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3/2015
離婚22年後仍可以追討贍養費?
何敏怡
何敏怡
何敏怡律師專長家事及婚姻法,2011年加入咸頓金仕騰律師行。
她為本港和外國客戶,就離婚、裁判分居、子女管養權及探視、附屬濟助、婚後協議、跨司法管轄權問題,以及離婚後事項提供法律意見;亦曾辦理民事訴訟和遺囑訂立及認證等事宜,且具有廣泛的庭上訟辯經驗。
何律師於1998年獲認許為香港律師,亦是婚姻監禮人,其主要專業服務範疇如下:司法管轄權爭議、離婚和裁判分居、分居協議、婚姻財產分配協議、婚前和婚後協議、子女管養權爭議、子女照顧及管束的相關法律程序、已婚或未婚父母的權利和責任、監護安排的相關法律程序、與《海牙公約》有關的父母擄拐子女離境問題及根據《精神健康條例》向法庭申請委任受託監管人和提供相關協助。家事法庭
前幾天看報紙,見到一則英國法庭的新聞,說一對夫婦離婚22年後,前妻再向法庭申請一筆高達一百九十萬英鎊的贍養費。筆者的第一個反應,當然是覺得驚訝。雖然說現時英國上級法庭的案例對香港的法庭沒有約束力,但香港的家事法例主要源自英國,故很多律師仍然會提及英國的案例,希望法庭參考。
離婚後才累積財富
案中的夫婦識於微時,結婚時雙方都只是二十歲左右,女方當時有一女兒,是與前夫所生的。以下以W女士及V先生作為夫婦雙方的簡稱。1981年結婚後雙方育有一子,但共同生活的婚姻關係只維持了大約兩年的時間,其後V先生四處遊歷,並展開其環保能源的生意,現時其公司約值五千七百萬英鎊。
W女士與前夫所生的女兒及與V先生所生的兒子一直生活潦倒。W女士其後與另一男子生了一對子女,但該男子並沒有負起經濟上照顧其一對子女的責任。四名子女由W女士照顧,主要靠領取國家福利過活。
於1992年,W女士向法院提出與V先生離婚,當年的離婚檔案的文件已經遺失。但法庭深信當年W女士仍然有年幼的子女需要照顧,除非她本人同意、或從V先生處取得一筆過的金錢,又或者W女士其後已再婚,否則當年法庭應該沒有撤銷W女士的贍養費申索的權利。
兒子在成長的後期,得到V先生充足的生活費,現時兒子在V先生的公司工作。
剔除訴訟
V先生當然反對W女士的申請,故以「無合理的申請理由」及「濫用法院的程序」為由申請將W女士的申索剔除。如V先生成功的話,法庭就不能處理W女士的申請。於初審時法庭撤銷V先生的申請。V先生不服並提出上訴,上訴法庭推翻原審法官的判決,判V先生勝訴。W女士再提出上訴,最高法院近日又判W女士勝訴。
所謂的勝訴,並不是指W女士可取得申索的金額,只是有權提出申請及受理而已。實質上可取得多少金額,仍需由法庭定奪。
而且,最高法院亦已指出,W女士的申索將遇到不少困難,包括,共同生活的時間只得兩年左右、婚姻關係已早於31年前破裂、分居前的生活水平已不能再低、V先生的財富在關係破裂13年後才開始累積及W女士對V先生現在擁有的財富並沒有直接或間接的貢獻。最主要的問題,是W女士過了這麼多年才提出申請。這宗案件,仍在審理中,將來應該會有進一步的發展。不論W女士成功與否,都會對將來的離婚訴訟有一定的影響。
撤銷贍養費的申索
現時在香港,如果雙方在離婚時已就財產作出分配,又或者其中一方已取得一筆過的款項,如有律師代表的話,律師一般都會向法庭申請撤銷雙方贍養費的申索,即我們行內常說的「clean break」,意即除了法庭已作出的贍養費命令或雙方協議的條款外,其他的申索一概撤銷。這樣的話,就可以避免留有尾巴要再一次面對對方的申索,尤其是已支付的一方基於對方不會再向他/她申索,已就其財務上作出了某些安排,如再要求他/她向對方承擔經濟上的責任會變得不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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