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7/2014
議員犯法與庶民同罪?
特首梁振英上星期出席立法會答問大會遇到泛民主派集體離場抗議。黃毓民議員更趁此與其他激進派議員起哄,擲出玻璃水杯,引出一條公眾以往頗有誤解的問題:議員在議事廳犯法是否高人一等,不用受法律制裁?答案:不是!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給予議員的豁免權只局限於維護議會尊嚴和保障言論自由,並不包括一般刑事行為,例如:條例明確規定議員在會議程序中有言論及辯論自由,不得在任何法院或其他地方受到質疑;議員在前往立法會或回程中,可免因民事債項而遭逮捕;在出席會議時更可免因刑事罪行而遭逮捕。但這些豁免並不包括任何刑事罪行之「免死金牌」。
特權法第四條有這樣的清晰規限:「不得因任何議員曾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席前發表言論……..對他提起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換言之,除發表言論或在立法會的正常工作外,議員的行為是完全與其他市民一樣受到刑法的規限。另一條很多人忽略的條文是第十七條:「凡任何人……(C)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與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即屬犯罪,可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三個月,如持續犯罪,則在持續犯罪間,另加每日罰款$2,000。」
那麼何種行為可構成該等罪行?一般而言,若有人未經受害人同意,意圖以擲物方式間接觸及受害人身體任何一部分,則無論擲出的物件是紙張、香蕉或水杯,均可構成罪行。若行為導致會議中斷,更可能同時觸犯了上述的第十七條條文。但在政治上,這等「罪行」是否應該嚴格執法,則要視乎「受害者」的看法。
從電視片段可見,黃毓民擲出水杯時,方向並非特首站立處,這與早前長毛在會議廳內以「陰司紙」擲向財政司司長頗有分別。特首身為從政者,是否應以其他國際領袖應有之胸襟和氣量,考慮到個別議員在表達意見時是否觸犯法例,特別是該等表達行為正正是衝著他的政治行為而作出?
因為問題不單是在於議員犯了法應否與庶民同罪,而是在於犯罪意圖存疑時,特首應否利用法律打擊不同政見者。這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市民只可憑著一己之觀察而自行作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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