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7/2015
濫權竊聽侵私隱
回歸紀念日前夕,爆出立法會主席曾鈺成三年前遭竊聽的疑雲,他雖當是「茶餘飯後的趣事」,但社會則會關注政府在監視、監聽及截取通訊的活動上的規管及其執行,以保障港人私隱及言論自由的權利。
議員須在立法會大樓內保密而安全地與市民會面,議員間及與官員間的商議免被竊聽都十分重要,故防竊聽措施要認真執行。
很多政府在國內和境外都有監視監聽等活動,歐美、中國政府有;敵國之間,甚至盟國之間都有,最近就爆出美國曾竊聽法國總統的做法。竊聽分政治或保安的性質,有政治目的之竊聽或監視,港府似乎一直有,以前港英年代有,回歸後相信仍有,儘管曾有議員指董建華時期並沒有監聽。
即使曾鈺成辦公室被人裝上偷聽器屬實,作為普羅市民,除了猜猜誰是監聽者,包括其政治對手,甚至CIA、MI 6,以至國安部(!?)之外,港人只會當電視劇中的宮廷仇殺「鬼打鬼」情節般看待,但若當權者對普羅市民都「一視同仁」,港人便要說不。
其實,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自十年前起,一直有關注竊聽的規管,並有專員專責就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定期向特首匯報。不過,今次「竊聽疑雲」警惕社會:議員須可以在立法會大樓內,保密而安全地與市民會面,而議員之間及與官員間的商議免被竊聽都十分重要,故防竊聽措施並非捕風捉影,而是要認真、切實地執行。
政治上,一般市民沒有甚麼原因會引人竊聽,社會亦理解並容許涉及刑偵的監聽,以進行犯罪調查及蒐證。不過,在規管及其執行上,有沒有顧及市民權益,社會便需要關注。
例如2009年,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報告中就指,專員曾要求一些執法機關的人員提供所截取的通訊資料,但資料卻屢被銷毀,有「毀屍滅迹」之嫌。因此,社會不但要多關注、多討論執法機構這類涉嫌妨礙言論自由,甚至侵犯個人權利(包括私隱)的做法,更要敦促政府在反竊聽的立法上多做工夫,例如加強內部監管,而規則及相關指引也要制定得仔細、完備。
由於很多監視、竊聽活動都是秘密進行,一般市民都不易察覺。權力既在執法部門,若內部制衡或監察制度未夠完善,執法人員或會託詞「不小心」,違規竊聽市民私隱,侵犯市民權利。
今時竊聽儀器不但先進精密,而且容易買到,政府會否考慮加強規管,甚至禁制民間使用?民事案件如離婚,若法庭認為竊聽錄音屬非法所得,便不能作為呈堂證供。而竊聽行為是否違法,則主要視乎最後用途,或是否干犯電訊條例。除非監聽涉及收集敵國情報或刑偵,否則,無論理由如何「偉大」,包括商業競爭者,甚至夫妻、親友、同事之間的竊聽,都是侵犯私隱的不道德行為,社會或須進一步討論竊聽刑事化這議題。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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