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2017
從立法會議員被褫奪資格看法治
香港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劉小麗、羅冠聰和姚松炎,被指宣誓效忠國家及香港特區時並不真誠,早前遭前特首梁振英及政府提出司法覆核,要求褫奪4人立法會議員資格一案,高院於7月14日裁定4人全被褫奪立法會議員資格,由去年10月12日起生效,4人並須支付訟費。
是次司法覆核案,於去年12月初提出,緊隨去年11月人大釋法之後。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指根據人大釋法,4人在首次宣誓已不符《基本法》第104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不可重新再宣誓,因此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並無權力接納梁國雄的宣誓及批准另外3人再宣誓。入稟狀又要求法院頒布禁制令,禁止4人再聲稱或以立法會議員身份行事。
關於是次訴訟,是否符合法治精神,中國傳統與西方對法治的看法其實迥然有別。在古代中國,公元前3世紀的法家學派,主張以法律作為管治工具,宣揚「依法而治」。用英文來說,「依法而治」便是rule by law,那個by字,便是根據法律行事,依法辦事、依法而治,或簡稱依法。表面上雖然也規定政府守法,但並不否定管治者拿法律作為執政依據,處事時挑合用的法律條文,或者當沒有法律條文合用時,自行訂立法律。
戰國時集法家學派大成的韓非,講「法、術、勢」,都是為君主服務。法律在他那裏,只是君主的權柄,是管治人民、維護管治的工具。儘管如此,韓非還是要求法律統一、守信、公開,謂「使人臣雖有智慧,不得背法而專制﹔雖有賢行,不得逾功而先勞﹔雖有忠信,不得釋法而不禁。」(《韓非子・南面》)。法治原則是要求法律對人民具有普遍約束力,要求人民尊重和遵守法律。
至於西方的法治觀,是從法國大革命以前的啟蒙時代,由法國哲人孟德斯鳩提出,其設計以所謂「三權分立」,即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機構相互制衡。這種思想早在孟德斯鳩之前的英國哲學家洛克已有論及,但最早則可追溯到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闡釋三權分立思想,主要作用是防止濫用權力,以權力約束權力,其中立法權是制定、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權力,而這項權力應體現公義,應由全體人民來行使。
西方法治的精要,其實也是普通法的法律內涵,即「以法而治」(rule of law),而不是「依法而治」(rule by law)。「以法而治」,必然包括與生俱來的人權、自由,以彰顯公義。故正確的法治,必須考慮民主要素,這可說是法治的必要前提。若是「依法而治」,法治不是目的,而是側重在法律的使用上,是法律的工具主義;若是「以法而治」,法治的目的是為人們提供一個尋求公正的平台,則法官判案時或會是另一種考慮。
以今次宣誓風波4名民選立法會議員應否被褫奪資格一案為例,法官在判辭中除引用《基本法》和本地法外,也引用去年11月人大釋法的文本,似乎法官是傾向「依法而治」而不是香港過去一向奉行的「以法而治」。至於管治香港,讓香港和諧、穩定,團結,究竟「依法而治」還是「以法而治」好,那是另一問題,不是本文的討論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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