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5/2012
腰斬辯論 主席越權(工黨 李卓人)
政府堅持恢復審議「議席出缺安排」法案,「人民力量」議員提出過千項修訂,企圖採取拖延策略(即俗稱拉布),逼使政府收回成命。立法會辯論30多小時後,主席曾鈺成在上周四清晨突然宣布腰斬辯論,令人質疑曾主席偏幫政府,失卻應有的中立性。
誠然,市民對拉布策略或有不同意見。反對的市民認為,拉布浪費時間、浪費公帑,令人更加覺得議員成事不足、敗事有餘。支持的市民則認為,拉布是議會少數黨的合法權利,可以逼使政府妥協,特別是處理極具爭議的法案(例如二十三條立法),這是民主派議員的最後武器。
當然,拉布是兩敗俱傷的策略,只在重要關頭才應使用,絕不可濫用。正如曾鈺成主席指出,「議席出缺安排」法案剝奪市民的政治權利,事關重大,至於是否嚴重至必須「出招」,就交由市民自行判斷。
不過,無論你是否支持拉布,都應該關注腰斬辯論的決定。立法會主席的角色有如球證,必須不偏不倚、無畏無私地根據球例執法;如果主席有法不依,就如球場上的「黑哨」,只會令不民主的立法會更加不堪。
主席腰斬辯論的憑據,是立法會議事規則第92條;該條指出「議事規則內未有作出規定的事宜,立法會所須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立法會主席決定」。主席是否有權引用第92條腰斬辯論,關鍵是議事規則有否就議員發言和表決的程序作出規定。
保皇黨認為,幾名議員的發言重複、離題、瑣碎、無聊,因此支持主席的決定。這是「幫佢變成害佢」,因為議事規則第45條已有規定,如議員發言重複、離題、瑣碎、無聊,主席可終止該議員發言。如議員屢勸不改,主席更有權命令該議員退席。由於議事規則已就重複、離題、瑣碎、無聊的發言作出規定,主席當然無權以此引用第92條腰斬辯論。
另有意見指,拉布已影響立法會其他議程,由於主席有責任確保議會運作暢順,所以需要腰斬辯論。這也不是引用第92條的理由,因為議事規則第40條已有規定,議員可動議休會待續議案,如獲通過辯論即會暫停,立法會可即時處理餘下的議程。當然有人會即時反駁,議會正反陣營壁壘分明,休會待續議案必遭否決,根本無法突破僵局。即使如此,這也不是引用92條的理由,因為這是議員根據議事規則作出的決定,主席不應干涉,就如球員根據球例在場上比賽,賽果如何,球證也無權過問。主席主動介入議員的決定,就如球證「落場打波」,於法不合。
最後一種意見認為,部分外國議會都有「終止辯論、付諸表決」的規定(港大學生會評議會也有類似程序),立法會的議事規則卻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因此主席有權引用第92條腰斬辯論。這觀點亦不成立。議事規則第36條規定,如有議員示意發言,主席必須叫喚該議員發言;而根據第34條,在沒有議員示意發言時,主席才可將議題付諸表決。由此可見,議事規則就議員發言和議題表決的程序有明確規定,主席因此不能引用第92條,而腰斬辯論的決定,明顯是違反議事規則第34及36條的規定。
根據立法會現行議事規則,在法案逐條審議階段,議員可多次發言,目的是確保議員可暢所欲言,在所有論點都得到陳述後才作表決。這是否最好的安排當然可以討論,但如要修改議事規則必須小心處理,正如前立法局主席黃宏發所言,如果多數派議員有權動議終止辯論是十分危險,有機會令少數派無法提出意見。
無論如何,現行議事規則就議員發言和議題表決的程序已有明確規定,主席引用第92條腰斬辯論實屬越權,決不能構成先例。
《工黨主席 李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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