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7/2017
政客玩出禍 咎由自取
高等法院裁定4名議員在就職宣誓中無效,失去議員資格(DQ)。泛民以不同的情況去推斷、演繹,甚至臆測今次議員被DQ的影響。若從那4名人士宣誓時的言行去看,的確是咎由自取,「玩」得過分了,便要承擔後果。
任何人要成為立法會議員都有程序︰一、報名並簽妥參選確認書,以確認參選人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二、在立法會選舉中成功當選;三、依法完成宣誓程序,以上缺一不可。這是已定的規則,並非他們依法成為議員後,才有的所謂「政治迫害」。
與梁頌恒和游蕙禎被褫奪議員資格的情況一樣,成功當選後,候任立法會議員必須在就職時依法宣誓(《基本法》第104條),而人大常委對「依法宣誓」其中一個解釋是「宣誓必須符合法定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法定誓言。」今次法庭強調是以「客觀驗證標準」,即考慮宣誓人在宣誓時所採取的態度和言行,來評定是否莊重(Solemnly)而真誠地(Sincerely)宣誓,否則行為便構成「拒絕或忽略宣誓」。
公職人員宣誓,除表明擁護《基本法》外,還要表明效忠代表全港市民的香港政府,立法會議員並不單是要向在直選或功能組別選舉時,票選他們的小撮選民或小圈子選民,盡忠職守,而更要向全港市民和香港利益盡責,以謀整體幸福。
今次被DQ的4人為取悅自己的選民,不惜擺出古靈精怪的政治姿態,不按普世認可的宣誓準則,損害就職宣誓的莊嚴和誠意,以為這樣便可向自己的小撮選民交代,也預先為下屆爭取到選票。其實,這樣言行明顯違反了宣誓基本要求和議員承諾,即使他們獲小撮選民認可,但全港大部分市民會接受嗎?
法庭上,每天與訟雙方都會進行很多次宣誓,若有人以4人任何一種態度宣誓,大家認為法庭又會接受嗎?既然有人「玩」得過了火,便要付出代價。立法會即將休會,有人就不惜以通過民生項目撥款作籌碼,要求政府顯示「誠意」,甚麼誠意,大家不妨自行解讀。
若政客以「團結」為由,號召尚在議會中的同路人癱瘓有益於社會的項目推行,就更讓港人看到,哪些人只顧一己私利,而非真心為港做事,例如涉及2000多名教師飯碗及報讀自資學位課程的教育新資源,還有多間公立醫院的工程和骨灰龕建設等大批民生項目,都無關政治,卻或要犧牲,有無道理,自有公論。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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