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1/2018
研丁權 促平等
香港的土地和房屋不但有價,而且是天價,房地產發展所衍生的龐大利益,往往會成為違法及不公義行為的誘因。有民間研究報告就指出,本港有近萬幢丁屋涉嫌是以「套丁」的方式興建。政府要加強監管之餘,同時要與時並進,檢討相關政策。
民間組織本土研究社過去年餘,調查了642條新界鄉村,逾42,000幢丁屋,發現最少有近萬幢(9,878幢)丁屋,即約四分一(23%),涉嫌把「丁權」非法轉讓予地產發展商,出售圖利。去年11月,有因「套丁」串謀詐騙罪成的發展商及11名新界原居民,被判囚2年半至3年不等,等候上訴。
無論丁屋或丁權等涉及新界原居民的傳統權益,都是歷史遺留下來的,要了解《基本法》為何會有保障新界原居民權益的條文,例如第40條及第122條,便要認識他們一直備受保護的土地權益及其歷史。
1954年,漁農處《農用地調查》把當年約13,400公頃的農用地劃分為農地和鄉村用地(包括可建屋的「屋地」);直至1972年,港府推出「小型屋宇政策」,授予於1898年年滿18歲的新界男性原居民及其男子孫(「丁」)權利,他們可獲批一塊「屋地」,以興建一幢3層、每層700呎,共27呎高的「丁屋」,5年內不可轉讓。
自1972年《丁屋興建條例》實施至回歸前20多年間,政府處理逾12,000宗申請,共批出6,000間丁屋,令有些人有「有丁(權)卻無地起屋」和「19年搵唔到地起屋」之嘆。直至曾蔭權政府為「方便」相關利益者,通令有關部門要19個月內批出丁權建屋,從19年至19個月,做法差距何其大!
當年得政府「開綠燈」,有些男原居民遂不惜到內地積極「傳宗接代」,但求日後就可望「丁權」;另有已在外地定居的男「丁」專程回港,申請批地建屋,有人甚至不惜丁權「飛」去另一條村建屋。總之,新界原居民在土地上的傳統權益在今時的經濟效益下,特別有價值,也特別多紛爭。
香港回歸已逾20年,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及政府承諾,如何與今天全港市民住屋的基本權利兩者取得平衡,需要現屆政府積極去面對、釐清,從而解決。在現行法例下,新界原居民的住屋權益固然應受到保障,但當年政策的原意是讓他們自住而不是圖利,而行使丁權也應有個劃綫的期限。至於一些違法行為及舞弊,更應杜絕,正如公營房屋,政府也只為滿足市民基本住屋需要一樣。因此,「丁屋5年禁售期是否太短?」、「鄉村小型屋宇的層數及高度是否可予放寬?」等都是政府可積極探討的方向。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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