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2019
玩文字遊戲 法例變兒戲
法改會倡議為「窺淫罪」及「偷拍裙底」罪立法,以堵塞因終審法院上月初對「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的詮釋而造成的法律漏洞,社會普遍贊同立法。事實上,香港法律必須能夠配合社會發展的需要,與時並進,我們也希望本地法律界人士能尊重法律,不要只沉醉於條文中的文字遊戲,而忘了自己伸張正義的初衷。
《電腦罪行條例》立法26年以來,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成功檢控並入罪的案例不少,但至近來終審法官才提出另一法律觀點和詮釋,這是法官對此有近乎頓悟的透徹認識,還是香港奉行了多年的法律,其條文與司法及執法的實際情況,根本就有一段距離?
社會(包括普通市民乃至法律專業人士)可能都搞不清楚甚麼是法治,但為求方便,大家都只顧結果而不理過程中,或採用了一些有違公義甚至常理的手段。
社會發展,尤其是面對創新科技的飛躍,都倍令法律條文更顯過時︰手機偷影固然是一例,而航拍、手機App安排「共乘」(即非法載客取酬),乃至電動輪椅、機動滑板等,都因現有法例的局限而有修例或立法的需要。不過,這不但會令創科企業有疑慮,拖慢了創科經濟的起動,更可能影響市民生活,甚至令他們誤墮法網。
若法例只能保障過去事物,而不能涵蓋新事物及其衍生的問題,便是過時。如果用刀殺人會犯殺人罪,即使有人用激光刀殺人也應受法律制裁;同樣,偷窺、偷拍本質上都是未經對方同意而侵犯他人私隱,怎可能輕易脫罪?
增設任何刑事控罪,都會有人歡迎,同時有人會擔心無辜市民誤墮法網而反對,如何平衡便須需要法律界專業而周詳的考慮。
不過,就此倡議,有法律學者兼法改會委員卻稱拍攝胸部,未必可被入罪,因與裙底不同,一個人的胸部在正常情況下,都會被其他人看到,故即使上身衣着較為暴露,而被人「偷拍」,偷拍者亦不算牴觸法例,這不禁令筆者想起當年對年輕男同事的提醒。
當年一班同事凌晨收工後,常到灣仔鵝頸橋一帶宵夜。筆者常告誡血氣方剛的男同事,不要向穿得性感的艷女多望兩眼,就是避免瓜田李下,縱不惹官非,也免招麻煩。
今時有人一方面倡禁偷影裙底,另一方面卻指影胸「可能脫罪」是否雙重標準?自由社會,每個人都有衣着的權利和自由,只要不礙他人,衞星的鳥瞰圖是「影」;從對面大廈,以長鏡拍攝也是「影」,但若以高科技拉近距離,聚焦胸部,目的何在,路人皆見。
社會應會贊同法改會的倡議,而具體法律條文固然需要再三斟酌,但若為要「釋除」個別杞人憂天者的疑慮,而變相鼓勵了偷影、甚或明影裙底以外其他身體部位的行為,變成︰裙底嚴「拒虎」,胸部可「招狼」,豈非荒謬?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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