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監局今天發布實施《藥品試驗數據保護實施辦法》,根據藥品創新程度分別設定不同年限的保護期,普通仿製藥和生物類似藥,不給予數據保護期。自藥品註冊之日起:對創新藥和原研藥品的試驗數據給予6年的保護期;對改良型新藥的試驗數據給予4年的保護期;對首仿藥品的試驗數據給予3年的保護期。在數據保護期內,其他申請人未經持有人同意,依賴受保護的數據申請藥品上市許可的,國家藥監局不受理不許可。
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亦在今日施行。這是條例實施二十多年來,首次全面修訂。新修訂《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明確:數據保護制度的對象是新型化學成分藥品以及符合條件的其他藥品,不同類型的藥品保護期不同,範圍不同,既激勵高端創新,也鼓勵高質量仿制,保障百姓用得上、用得起好藥。
據了解,藥企在研發新藥時,需要投入巨大的研發成獲得藥品試驗數據,但這些藥品試驗數據不屬於專利法保護範圍。因此,數據保護制度應運而生。國家藥監局根據《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結合中國醫藥產業創新發展實際,制定了《藥品試驗數據保護實施辦法》,明確了藥品試驗數據保護的實施細則,包括數據保護的保護類型、範圍、方式、時限等。
《經濟通通訊社駐京記者黃燕明15日北京專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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