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安排(基金互認)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及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證監會)共同推出的計劃。根據計劃,合資格的內地及香港基金可透過簡化審批程序各自於對方的市場銷售。基金互認計劃已於2015年7月1日開始實施。初始投資額度爲資金進出兩地各為人民幣3,000億元。
在初始階段,只有常規股票基金、債券基金、混合基金、非上市指數基金及實物跟蹤指數交易所買賣基金符合資格參與基金互認。
中國內地基金管理公司如欲申請旗下基金在香港發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基金乃根據內地的法律法規及其組成文件而成立、管理及運作;
• 基金是中國證監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註冊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
• 基金必須已成立一年以上;
• 基金的資産規模不得低於人民幣2億元或等值外幣;
• 基金不得以香港市場爲主要投資方向;及
• 在香港的銷售規模佔基金總資產的比例不得高於50%。
• 基金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設立和運作,經香港證監會批准公開銷售,受香港證監會監管;
• 管理人是在香港註冊及經營,持有香港資產管理牌照;
• 採用託管制度,信託人、保管人符合香港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 基金成立一年以上,資產規模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外幣;
• 基金不以內地市場為主要投資方向;及
• 在中國內地的銷售規模佔基金總資產的比例不高於50%。
香港證監會設有一個載有所有向公眾發售認可投資產品(包括基金)的資料庫。除了產品的名稱及發行人的資料外,資料庫亦提供投資產品的整套銷售文件,包括羅列產品主要特點及風險的產品資料概要。
內地互認基金亦須設立網站,為香港投資者提供資訊,包括基金的銷售文件、通函、通告、公告、財務報告及最新可知的認購價及贖回價或資產淨值等資料。
額度限制: 基金互認安排設有總額度限制。倘若額度用盡,內地互認基金可能隨時暫停基金單位的認購申請。
未能持續符合資格條件: 倘若內地互認基金不符合基金互認安排的任何一項資格條件,有可能不再獲准接受新的基金單位認購申請。在最差的情況下,香港證監會甚至可能會因為內地互認基金不符合資格要求,撤銷它們於香港公開發售的認可資格。
市場運作手法有差異: 內地及香港市場的慣常做法可能有所不同。例如,香港投資者可透過代名人(例如香港代表或分銷商) 為其持有內地互認基金單位,代名人則按投資者的指令行使作為內地互認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投票權。香港投資者需留意內地投資者不同的做法:內地投資者是直接登記為基金單位持有人,所以他們可以直接以單位持有人身分行使投票權。
此外,內地互認基金與其他在香港向公眾發售的基金之營運安排亦可能不同。例如,內地互認基金僅可於內地及香港市場均營業的日子才可以接受認購或贖回申請;另外,內地互認基金的截止交易時間或交易日安排亦可能較其他香港證監會認可基金不一樣。
內地稅務風險: 有關投資於內地互認基金的內地稅務安排現時尚不明確,所以投資者可能面對內地稅務責任不確定的風險。 內地市場風險: 中國內地互認基金主要投資於內地市場相關證券,可能面對額外集中風險。
貨幣風險: 人民幣目前仍然不能自由兌換,並受外匯管制。由於內地互認基金以人民幣計價,持有人民幣以外貨幣的投資者便會承受其所持投資貨幣兌人民幣的匯率波動風險。
內地股票市場相關風險: 這些包括市場風險, 波動性風險, 流通性風險, 政策風險, 利率風險. 信貸風險, 內地評級標準的相關風險等等。投資者應仔細參閱基金銷售文件,來審視投資產品可能涉及的各類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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