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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岸信託部分投資收益被徵稅20%並處罰款
▷ 專家指居民個人應就全球所得履行納稅義務
據《第一財經》報道,關於中國稅務部門正對海外信託徵稅的消息近期引起關注和討論,底層持有境內資產的離岸信託據稱是重點監管對象,且已有江蘇、深圳等地稅務部門「出手」。報道引述多位服務於跨境財富規劃的機構人士證實,離岸信託有被要求申報納稅的情況。
此前外電曾在3月引述消息指,中國監管機構瞄準超級富豪、加大力度對部分持有香港上市公司股份的離岸信託徵稅;在至少一例個案中,地方稅務機關尋求對投資收益徵稅20%並附帶額外罰款。
《第一財經》指出,在全球徵稅有法可依且實施條件逐漸完善的背景下,規範居民境外所得申報納稅行為,是中國稅務部門在研究推進的重點工作。西南財經大學教授湯繼強表示,設立家族信託需要將相關財產轉移至受託人的名下,該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在辦理財產轉讓過戶時應交付。根據交付的財產類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的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於因運用管理信託財產而取得的相關收益,如果是股息、紅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這也意味著,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居民個人應就全球所得履行納稅義務,海外信託會觸發個人所得稅的申報條件」。
*個別地區對離岸信託部分投資收益徵稅20%並罰款*
報道引述一位來自離岸財富規劃綜合服務機構的香港執業會計師指出,「過去那些用離岸信託結構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後用信託變現且不在內地繳納個稅的操作,早就引起了內地稅務部門的注意,並開始一一排查」。海邦國際顧問集團高級副總裁、知名國際稅法專家王文星則稱,「這個不算突然,但最近很多人在諮詢該怎麼辦」。
高朋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周學騰指出,實操中離岸信託大多通過多層離岸殼公司持有底層資產,委託人作為中國稅務居民,往往對信託及底層離岸主體形成實質控制,稅務機關可據此直接徵稅。
報道又引述消息稱,已有多地稅務部門要求部分離岸信託所有者申報信託框架下相關的財務信息,包括股息收入和股份處置產生的投資收益。對於這部分投資收益,個別地區已明確徵稅20%並處以罰款。
《經濟通通訊社15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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