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20日專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將金
融租賃公司主要出資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由30%提高至51%。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上述調整主要有三個方面的考量,一是提升主要出
資人持股比例有利於壓實股東責任,更好發揮股東資源優勢,促進股東積極發揮支持作用。二是
有利於提高決策效率,避免由於股權過度分散導致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等問題。三是有利於明確金
融機構的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防範股東通過代持、隱瞞一致行動關係等方式規避監管、違規操
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賃公司等問題。
同時,為避免出現大股東違規干預金融租賃公司經營管理等問題,《辦法》專門增加了公司
治理、股東義務、關聯交易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形成金融租賃公司內部和外部的有效制約和良性
互動。(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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