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駐京記者黃燕明27日北京專電》商務部稱,自2024年12月29日起
,對原產於台灣地區、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商務部稱,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台灣地區、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傾銷繼
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對中國大陸正丁醇產業造成的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
調查。
2018年12月28日,商務部發布2018年第100號公告,決定自2018年12
月29日起,對原產於台灣地區、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
2023年12月22日,應中國大陸正丁醇產業申請,商務部發布2023年第55號公
告,決定自2023年12月29日起對原產於台灣地區、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所適用
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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