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發布通知稱,經評估,《關於本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試點若干問題的通知》(滬財發〔2020〕18號)需繼續實施,有效期延長至2031年1月27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於2011年出台相關通知,決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試點,徵收對象為「上海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於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購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以及「非本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購的住房」。此次延期的文件是原通知即將到期時,上海市市財政局於2021年1月重新發布的文件。
《經濟通通訊社29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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