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中國證監會、國資委、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國家外匯局修訂發布《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從五方面降低了投資門檻,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
外國投資者的資產要求大幅放寬。原《辦法》要求外國投資者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1億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億美元;在修訂後,如外國投資者實施戰略投資後不成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則對其資產要求降低為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000萬美元或者管理的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3億美元。不過,如成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則依然要求其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1億美元或者管理的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億美元。
*取消以定向發行方式實施戰略投資的持股比例要求*
在持股比例和鎖定期方面,原《辦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首次戰略投資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應當在10%以上,並且取得的股份在三年內不得轉讓。修訂後,取消了以定向發行方式實施戰略投資的持股比例要求,還將以協議轉讓、要約收購方式實施戰略投資的持股比例要求從10%降低至5%;外國投資者的持股鎖定期由不低於3年調整為不低於12個月。不過,如果其他規定對鎖定期有更長期限要求的,則需要符合相關規定。
在支付方式上,以定向發行、要約收購方式實施戰略投資的,允許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為支付對價。而此前的規定是,以跨境換股形式併購境內企業的,作為支付手段的股權應當是境外上市公司股權。
*允許外國自然人實施戰略投資*
在戰略投資方式,增加了要約收購形式。而原《辦法》規定的戰略投資方式僅包括定向增發和協議轉讓兩種方式。此外,修訂後的《辦法》還允許外國自然人實施戰略投資,而原《辦法》僅允許外國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戰略投資,外國自然人不能實施投資。
《辦法》還規定,在施行過程中,要求聘請中介機構就戰略投資是否合規出具專業意見。中介機構應說明外國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各種方式(含QFII/RQFII、滬深港通等機制)合計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況,防範多方式持股超出股比限制或取得控制權。
外國投資者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時,應當對戰略投資是否符合《辦法》一並進行披露,並可以應相關方要求對合規戰略投資作出承諾,若違規則自願在一定期間不行使表決權、不質押股份等。
*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需進行安全審查*
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上市公司,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依照《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安全審查。戰略投資達到經營者集中標準的,應當申報反壟斷審查。構成經營者集中,且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六部門有關司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稱,對於已實施戰略投資的外國投資者,鎖定期不縮短,還是按照其原有承諾,繼續按原《辦法》規定執行3年鎖定期要求。2005年原《辦法》發布實施以來,外國投資者累計戰略投資600多家上市公司。
《經濟通通訊社駐京記者黃燕明4日北京專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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