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20日專訊》金融監管總局制定《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4號
-第6號)》,針對未上市企業股權、不動產投資、金融產品三大類,進一步加強保險資金運用
內部控制建設,提升保險機構資金運用內部控制管理水平,有效防範和化解風險範。
《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4號--未上市企業股權》。其中提出,保險公司不得
將直接或間接股權投資作為通道,變相突破監管規定,違規為關聯方或關聯方指定方提供融資。
《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5號--不動產投資》。其中提出,保險公司開展不動
產投資,要建立覆蓋底層資產的關聯交易控制機制,防止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等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的利益。
《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6號--金融產品》。其中提出,保險機構不得將金融
產品作為通道,變相突破監管規定,違規為關聯方或關聯方指定方提供融資。開展金融產品投資
,應當根據監管要求、投資需求、負債特性、償付能力、風險偏好、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
力等因素,合理設定金融產品投資的配置比例,並履行相應的內部審批程序。(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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