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監上周五(3日)就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部分條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明確對網下投資者進行分類配售的,同類投資者獲得配售的比例應當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養老金、年金基金、保險資金和合格境外投資者資金的配售比例應當不低於其他投資者。
此次修改還列明了發行人和承銷商及相關人員不得存在的行為,包括洩露詢價和定價信息;勸誘網下投資者抬高報價,干擾網下投資者正常報價和申購;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證監認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申購證券;以代持、信託持股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向其他相關利益主體輸送利益;直接或通過其利益相關方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損害公司利益;以自有資金或者變相通過自有資金參與網下配售;與網下投資者互相串通,協商報價和配售;收取網下投資者回扣或其他相關利益;以任何方式操縱發行定價等。
此次修改還明確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存在利潤分配方案、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東會表決或者雖經股東會表決通過但未實施的,應當在方案實施後發行。相關方案實施前,主承銷商不得承銷上市公司發行的證券。並指出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主要股東不得向發行對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變相保底保收益承諾,也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利益相關方向發行對象提供財務資助或者其他補償,損害公司利益。
《經濟通通訊社6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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